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3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北新集**)有限公司与泛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与连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邮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有限公司油漆第一分公司与南京华**有限公司,南京华**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江苏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连云**建材厂、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南通**限公司、连云港**限公司住所地连云区板桥工业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张**、连云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孙**、连云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