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临沂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临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连云**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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