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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亿**限公司与中铁十**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博实**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司)与被告中铁十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五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亿**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中铁十五局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本院审查查明:亿**司诉称,2011年8月28日,亿**司与中铁十五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中铁十五局承建亿**司中国(徐州)八里国际家居博览中心一期工程“土建、水电安装”。其中合同总价款为11483.13万元,合同工期为270天(不包括春节在内的一个月),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中铁十五局一方的委托代表人处合同落款由程同来签字。后因中铁十五局施工进度缓慢,导致涉案工程主体结构封顶推迟41天,工程整体迟延交付357天。另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亿**司又因工程质量问题、未完工部分、工程量增减等多方面与中铁十五局协商未果,故诉请判令中铁十五局承担:1、中国(徐州)八里国际家居博览中心一期工程因竣工验收迟延所产生的违约金1785万元;2、主体结构封顶迟延产生的违约金82万元;3、因工程迟延交付而影响亿**司正常经营而产生的可期待经济损失约100万元(视情追加);4、因屋面渗漏等质量问题而发生的直接修复费用约400万元(将在评估后最终确定金额);5、因屋面渗漏等质量问题导致亿**司对第三方(市场商铺承租人)发生的赔偿和违约金200万元(视情变更);6、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中铁十五局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系因合同纠纷对法人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中铁十五局的住所地在郑州市二七区,故徐州**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郑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争议,另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中国(徐州)八里国际家居博览中心一期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依据上述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徐州**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中铁十五局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中铁十**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中铁十**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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