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广厦建**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因与被上诉人**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姜**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姜**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