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因与被上诉人**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姜**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姜**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