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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有限公司与徐州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睢宁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3)睢民初字第3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徐州京**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睢宁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3)睢民初字第3222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睢宁县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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