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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丁**、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与被上诉人丁**、程*、徐州第三防腐保温安装工程公司、江苏省**工程公司、徐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丁**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4)沛民初字第093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其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因此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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