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原审被告徐州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诉人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发出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