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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樊**、江苏中**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樊**与被上诉人李**、江苏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新沂市**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4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吴**、张**到庭参加诉讼,中**司、新**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41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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