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江苏亘**限公司、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淮开民初字第3070号民事判决,江苏亘**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又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亘**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747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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