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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限公司南京沿江分公司与淮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苏**限公司南京沿江分公司与被告淮**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苏**限公司南京沿江分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限公司南京沿江分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苏**限公司南京沿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520元,减半收取57760元,由原告江苏苏**限公司南京沿江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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