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唐**、黄**与被申请人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洪**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泽*初字第0649号民事判决。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淮中民终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唐**、黄**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唐**、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