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浦建**限公司与洪泽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浦建**限公司与被告洪*景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浦建**限公司以双方进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浦建**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浦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940元,减半收取108470元,由原告中浦建**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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