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浦建**限公司与被告洪*景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浦建**限公司以双方进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浦建**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浦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940元,减半收取108470元,由原告中浦建**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