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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候朝年、江苏盐**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因与上诉人江苏盐**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建)、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司)及原审被告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0089号民事判决后,贾**、盐**建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盐**建委托代理人辛**、被上诉人瑞**司委托代理人张**、张*及原审被告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0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贾**缴纳的上诉费50元,上诉人盐城二建缴纳的上诉费2500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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