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江苏**限公司、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受理原告沈**与被告江**限公司、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沈*泰诉称,被告因开发帝景国际小区工程需要将1#、21#、22#、23#楼的土建工程发包给原告。2013年12月30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许*和总经理袁**出具承诺书称:“帝景国际21#、22#、23#所欠沈*泰工程款包括工人工资壹佰伍拾万元,将于2014年元月10日之前支付柒拾万元,元月20日前支付捌拾万元,以前所建1#楼工程款在春节前考虑支付50万-1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被告出具的《沈*泰1#楼工程款结算情况》显示剩余工程款200万元未支付,应退质量保证金59万元。被告尚有工程款409万元未支付。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09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该款自起诉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江**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中院受理的案件为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本案起诉标的409万元,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要求,淮安**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盱眙县,依法应由盱眙县人民法院管辖。请依法将本案移送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沈**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12月30日许*、袁**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帝景国际21#、22#、23#所欠沈炳泰工程款包括工人工资壹佰伍拾万元,将于2014年元月10日之前支付柒拾万元,元月20日前支付捌拾万元,以前所建1#楼工程款在春节前考虑支付50万-1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江苏**限公司工程部出具一份《沈炳泰1#楼工程款结算情况》,显示1#楼工程款余款200万元,许*签字确认。许*系江苏**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盱眙县,属本市辖区。按照最**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本院受理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原告起诉标的409万元,且原告一方住所地在南京市,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认为本院无管辖权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江苏**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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