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江**有限公司、被告淮安红日交通投资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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