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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二建**公司与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化二建**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与被告淮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和赵**、被告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中化二**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0月4日、同年12月10日及2011年3月1日分别签订了100万吨/年原料油处理装置工程、蜡油冷却器制作安装工程以及泵区工艺管道安装工程合同,以上三项工程共结算16301390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被告累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3047749.8元,尚欠3253640.2元。综上,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圆满完成其应尽义务,而且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也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此,被告应全额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53640.2元,利息195218.41元(2013年5月10日至2014年1月30日,按2013年一年期贷款利率6%计算),共计3448858.6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润**公司辩称: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多次催促原告维修,原告均予以拒绝,为此,被告花费修理费用535696元。原告提供的阀门是将用于硝酸类装置的阀门100多个,直接用于被告油化工装置,阀门的温度以及介质均不能满足被告装置的使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原告没有将工程质量问题解决后,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质保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4日签订《施工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为:工程名称100万吨/年原料油预处理装置内设备、工世管道、阀门、管件等安装及平台扶梯制作安装;承包方式双包工程,一次性包定;合同造价1150万元;工程款支付,合同生效预付合同金额的30%,完成50%工程量后付合同金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金额的10%。工程决算审计后付至决算总额的80%,余20%质保金装置正常运行一年半付清。竣工验收,工程竣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结算;工程竣工结束后,双方办理书面竣工交接手续,验收必须由被告总经理宋*签批方可生效;保修期及保修金,留工程款的20%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满一年半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质保期限从验收合格之日起18个月。同年12月10日,双方又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签订100万吨/年原料油预处理装置泵区工艺管道、阀门、管件等安装的《增补协议》,确定增补部分的总价暂按2290303元。同年12月10日及2011年3月1日双方又分别签订了120万吨/年渣油综合利用项目100万吨/年原料油预处理装置中蜡油冷却器设备制作安装合同的《增补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一次性包定总价为445000元(已按原合同规定的下浮率扣除),原合同价119131.68元,现补充协议增加部分的价款为325868.32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关协议为证,并经被告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所做工程质量合格出具了上述三项工程项目验收单。1、100万吨/年原料油预处理装置工程项目验收单,载明的验收小组意见:本工程为双包工程(部分材料设备为甲供),经验收小组共同抽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但在施工中仍有部分地方有缺陷,根据《工程验收及考核评分标准》,经验收小组共同核定,扣本工程质量考核分1.5分。属地质监条线、项目条线领导意见以及总部安环条线、总部项目条线领导意见均为同意验收小组的意见。2、100万吨/年原料油预处理装置泵区工艺管道、阀门、管件等安装工程项目验收单,载明的验收小组意见:本工程为双包工程,经验收小组共同抽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但在施工中局部还存在缺陷,根据《工程验收及考核评分标准》,经验收小组共同核定,扣本工程质量考核分1.5分。属地质监条线、项目条线领导意见以及总部安环条线、项目条线领导意见均为同意验收小组的意见。3、100万吨/年原料油预处理装置,一台蜡油冷却器设备制作安装工程项目验收单,载明的验收小组意见:经验收该工程为双包工程,自投入使用情况正常,符合使用要求,验收通过,但该工程存在局部焊渣没有清理、焊缝高度、厚度不够,间断灶间距不均,局部有咬边现象,验收小组意见按《竣工验收考核标准》,合计扣该工程质量考核分1.5分。属地质监条线、项目条线领导意见均为同意验收小组的意见。上述三工程项目验收单均有属地总经理宋*签字认可,总部项目条线领导曹**所签的同意验收小组意见最后时间为2011年11月11日。被告对上述三份工程项目验收单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所做工程仍存在质量问题。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被告欠付工程款,又出具了上述三项工程项目《工程决算交叉审核定案表》,分别为:1100万吨/年原料油预处理装置内设备、工世管道、阀门、管件等安装及平台扶梯制作安装工程审定造价13679613元;100万吨/年原料油预处理装置泵区工艺管道、阀门、管件等安装增补工程审定造价2183452元;100万吨/年原料油预处理装置蜡油冷却器设备制作安装工程审定造价438325元。以上三项工程共结算16301390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被告累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3047749.8元,尚欠3253640.2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予以认可,但认为该欠款是工程质保金,因原告所做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该款应不予支付。庭审中,原告就其利息主张变更为到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庭审中,被告认为,工程款中应扣除100万吨/年原料油预处理装置管道质量焊缝探伤产生的费用535696元以及原告所安装的100余台高温不锈钢阀门参数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应予更换。对此,原告质证认为,被告的上述主张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于焊缝问题在验收之前,也不在质保期;对于阀门问题亦经验收合格,且在质保期内被告并未提出,现被告在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时提出此问题,应不予认可。涉案工程业经验收合格,对于工程中局部存在缺陷,已在工程竣工验收中扣除了质量考核分,并扣除了相关工程款,上述问题已经解决。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1、被告应否支付工程款;2、工程价款以及利息应当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原告中化二**司与被告润**公司签订的《施工安装工程合同》以及《增补协议》、《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一)关于争议焦**,即被告应否支付工程款。

原告主张,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及涉案工程三份《工程验收及考核评分标准》的事实,本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同时,由被告属地总经理宋*签字认可并经双方工程结算。故被告应当按照《施工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辩称,工程款中应扣除100万吨/年原料油预处理装置管道质量焊缝探伤产生的费用535696元以及原告所安装的100余台高温不锈钢阀门参数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应予更换。经查,对于应否扣除管道质量焊缝探伤产生的费用535696元问题,被告该主张均已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出,在工程竣工后的质保期内,并未提出该主张,且在双方的工程款结算中已因原告所做工程存在工程缺陷,扣除了相应工程款。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所安装的100余台高温不锈钢阀门参数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应予更换问题,上述抗辩主张被告亦未在质保期内提出,现被告提出该主张,原告不予认可,也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关于涉案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合格,不应支付工程余款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对主体工程质量负责,故被告有证据可另案诉讼。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即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确定。

根据原被告双方签署的三项工程项目《工程决算交叉审核定案表》,工程总价款结算价为16301390元,已付工程款为13047749.8元,尚欠3253640.2元,对此,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逾期利息,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8个月内,被告应当付清20%工程余款,现被告未予支付,应构成违约,对于逾期支付的工程款应支付利息。故对原告主张从2013年5月10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化二**司支付工程款3253640.2元,并从2013年5月1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90元,由被**华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南京市**路支行;行号:103301010069;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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