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淮法民初字第0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64元,免予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