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与被告江**限公司、被告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05元减半收取15952.5元,由原告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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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