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有限公司与葛**、淮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淮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3)淮渔民初字第0434号民事判决。淮安**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淮安**有限公司以另案起诉要求江苏佛**限公司、葛**将渔沟镇万隆小区12#、13#楼竣工验收资料交给淮安**有限公司为由于2014年5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淮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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