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江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江峰**有限公司以双方当时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盱眙江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盱眙江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盱眙江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