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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与高志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与被告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927.5元,由原告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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