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淮安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8元,减半收取3489元,由原告淮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