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施*与被告江苏京**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施*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8元,减半收取3854元,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高**与江苏省灌云县水利工程总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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