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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与江苏京**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施*与被告江苏京**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施*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8元,减半收取3854元,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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