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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