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武刚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武刚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修武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修武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修武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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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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