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雅**限公司与被告盱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雅**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雅**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雅**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盱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11元,本院收取7155.5元,由原告江苏雅**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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