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成与被告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成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桑*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桑*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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