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江苏**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维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56元,减半收取5828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8848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