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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