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盱眙**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江苏盱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到575元,由原告江苏**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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