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盱眙**有限公司、颜**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盱眙**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江苏盱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到575元,由原告江苏**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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