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选与被告田**、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明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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