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石**、路**、淮安经济开发区祥林建筑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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