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江苏省灌云县水利工程总队、第三人高**、晏义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3元,减半收取3816.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桑*成与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安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淮安市**有限公司与常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与江苏京**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凯**限公司与江苏建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罗**、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广**有限公司与淮安纯**限公司、江苏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田**、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张以正、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