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5020元,由原告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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