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有限公司与江苏环**限公司、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环**限公司、潘**、庄**、江显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1元,减半收取5350.5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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