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江苏淮**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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