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2元,减半收取2496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