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2元,减半收取2496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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