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督促,无正当理由拒不补交法律规定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江苏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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