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青**限公司与盱眙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青**限公司与被告盱眙金诚**有限公司、第三人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青**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青**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青**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盱眙金诚**有限公司、第三人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江苏青**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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