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刘*与被告宋**、石**、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7日通知原告刘*于2015年1月9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刘*一直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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