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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宋**、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刘*与被告宋**、石**、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7日通知原告刘*于2015年1月9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刘*一直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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