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戚**、李**、江苏鲲**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以主体不适格且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2元,减半收取3626元,由原告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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