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江苏天**限公司、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戚**、李**、江苏鲲**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以主体不适格且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2元,减半收取3626元,由原告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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