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与被告盱眙海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于2015年5月29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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