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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字第02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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