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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张**与淮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淮安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鲍**、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4)涟梁民初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淮安市**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被上诉人鲍**、张**与案外人刘**、徐**所签合同中虽加盖了”淮安市**有限公司江苏久鼎项目部”公章,但上诉人淮安市**有限公司对该项目部公章并不认可,并主张其与刘**系挂靠关系,在此情形下,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认定付款责任主体,应追加案外人刘**、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二、工程结算清单中已载明结欠张**所有工程工人工资1525000元,上诉人在二审中亦申请对住宅楼及综合楼劳务款进行司法鉴定,并表示能够提供施工图纸,故本案仍应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从而确定该1525000元工资是否仅系住宅楼及综合楼的劳务款。鉴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梁民初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1060元,由本院退回淮安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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