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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楚**限公司与淮安台**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楚**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淮安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淮陈*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江苏楚**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工程审计报告存在漏项、错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5)淮陈*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5360元,退还给江苏楚**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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