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江苏**限公司、沈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65元,减半收取8682.50元,由原告冯四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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