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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装有限公司与淮安宇**限公司、戎培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淮**有限公司、戎培金、中国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淮安市**装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淮安宇**限公司、戎培金、中国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装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安市**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安宇**限公司、戎培金、中国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3元,减半收取3946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716元,由原告淮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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