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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孙**、江苏鲲**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与被告孙**、江苏鲲**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29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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