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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汇**限公司与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汇**限公司与被告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汇**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汇**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汇**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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