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汇**限公司与被告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汇**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汇**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汇**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相**与赵*、江苏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颜**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颜**与高志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盱眙**有限公司、颜**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江苏淮**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时与汤**、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那建兵与王**、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江苏硕**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姜维诉被告贾先锋、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