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王**与被上诉人葛**、原审被告江苏金**限公司、淮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淮开民初字第0326号民事判决,赵**、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王**又以其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7元,减半收取1808.5元,由上诉人赵**、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